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项目委托代理
诉讼或仲裁委托代理

 

(一)接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聘请,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

(二)接受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三)接受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聘请,担任委托代理人、办理证券法律事务。

(四)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六)接受非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起草、审查合同,参与项目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声明,进行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代办其他民商法律事务。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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