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发展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0卷)

  中国“入世”已经三年多了,进入了“入世”的后过渡期。中国在“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中国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

  同时,这样的法律法规包括对医药专利技术等领域的不断完善还在进行着。比如在著作权法领域,民间文学艺术、网络著作权和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等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对专利侵权判定、反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等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

  中国法院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设置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系。这一体系对统一全国执法标准起到重要作用。在基本奠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保护的司法机制后,最高法院又在转入到与市场更加贴近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领域。

  去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讨论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意见稿》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重要的司法文件将对统一全国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理适用法律尺度、利用司法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对涉及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应纠纷的审理十分重视。这类纠纷一般涉及专利、技术秘密以及涉及行政审查的标准、信息的保护等等。法院受理的主要是前两类侵权纠纷案件。医药开发时间长、投资巨大,履行药品上市的手续和试验审查工作延续时间也长,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应当依法加强。

  同时涉及医药知识产权的行使又涉及社会公众健康利益、各国行使主权和形成政策等诸多方面,在法律层面又都存在例外或者特殊的规定。据了解,美国推动各国药品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但在国内也为了公众健康而奉行平抑药价的政策。加拿大不久前的波拉例外案例(bolar
exception)也采取了兼顾产业政策和公共健康的“审查例外”和“储存例外”的有限例外政策。
  中国有13亿人口,医药市场巨大,同时所涉及的公共健康利益等也十分严峻。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政策制定与掌握也显得更加重要。医药开发商和使用人等方方面面应当更加利用已经建立起的法律机制,依法、和谐地不断调整和解决所发生的冲突和矛盾。

  法院对“万艾可”专利之争、依莱力力新药方法专利侵权纠纷和QQ汽车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等一系列涉外大案的依法受理和开庭审判,本身就说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符合TRIPS协议的司法机制在进行处理。预计今后国际的贸易日益增长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摩擦也会不断出现。总之,重要的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已经建立和正在不断完善中,它还有不足之处,但是它在积极的、富有创造力地工作。

  对中国来说,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制度已经不可逆转。中国要建立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世界其他民族平等和平相处的小康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人民的这种努力,不但加入世贸组织时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而且在“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运作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中,都不能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紧密相连。

  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1.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从1985年至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技术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审结66385件。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与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整体持平略有浮动形成鲜明对比,这表明中国“入世”和知识产权修法等新形势已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2004年全国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05件,同比上升31.65%;审结11113件,同比上升23.78%。其中一审收案9329件,同比上升33.51%;审结8332件,同比上升21.46%,解决诉讼标的金额29.8亿元。

  2004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民事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其中著作权案件升幅最大,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1.16%;专利权案件一审新收2549件,同比上升20.81%;商标权案件一审新收1325件,同比上升43.09%。另外,植物新品种案件一审新收172件,同比上升72%,但技术合同案件新收630件,同比下降42.99%。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属和侵权案件比例高,在2004年一审新收中占86.86%;案件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这六省市的案件占全国一半以上。

  2004年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65件,占4.38%,同比上升88.14%,其中涉及外国企业、组织、外国人的案件151件,上升60.64%,涉及香港、澳门的案件111件,上升91.83%。

  涉及台湾地区案件58件,上升38.1%;调解和撤诉处理的案件4655件,占55.87%;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司法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8件,同比上升16.4%。

  人民法院重视并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六省市的不完全统计,自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订以来,共受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257件,依法支持183件,支持率达到71.21%。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自1987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703件,审结1654件,其中主要是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与商标评审和撤销案件。2004年共受理526件,同比上升35.21%;审结549件,同比上升40.05%。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77件,同比上升26.5l%;商标案件141件,同比上升98.59%;著作权案件8件,同比下降60%。

  2.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自1978年以来共计发布47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41件仍然现行有效。2004年12月,两个大型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3.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比较健全,培养了一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多其他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均建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就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

  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已经培养了一批年富力强、高学历、高素质,有专业特长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富于研究精神并能够取得优异工作实绩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队伍。多数知识产权法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经过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学院的专门训练。

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中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已经分别指定了49个、34个和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这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布局基本合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也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004年全国90.76%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

  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特点
  一是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有利于培养专业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和强化工作指导,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

  根据专利纠纷案件的发展形势和有关法院的条件,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指定了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等5个中级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全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9个,布局基本合理。对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基本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的做法实行范围相对更小的指定管辖。

  二是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还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新措施,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予以补充,还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前禁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事新闻传播报道者、报刊网络已发表作品转载者、出版者、计算机软件用户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理予以界定;规定了对权利人因侵权受损、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或违法所得、参照许可费和定额赔偿等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被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认定的标准、效力,以及对侵犯驰名商标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设置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审判机制。

  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认定了“中化”、“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平安”等29件驰名商标。

  四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著作权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范围和认定规则;对所谓的“陷阱”取证等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澄清。

  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解释了“新的证据”的含义,规范了举证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诉讼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建立了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诉讼辅助人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也纳入了人民法院统一司法鉴定制度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如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被告以自己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
  1.融入全球科技经贸中必然面临的内外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同时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国仍然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格局,形成尖锐矛盾。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知识产权在关注规则建立的同时,更加关注执法问题。

  国内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所面临的更迫切要求解决的危机和矛盾等很多;同时盗版假冒制假贩假活动与国际走私、盗版假冒侵权犯罪相互勾结,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假冒盗版侵权犯罪行为猖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国际社会关注,近期发生的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和案件持续增长的趋势,也已经表明“入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考验。

  第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重大国家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稿,实际国内科技发展等重大经济利益,要慎重行事,要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理技术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通过几年来的修改和试行,已于2005年1月公布施行,该解释的条文内容更加简洁、明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还将在2005年上半年起,加强对专利等授权复审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判和调研活动,对版权领域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

  2.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大力培训法官和编纂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手册。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发挥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作用,严肃执法,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三是从改革的角度反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集中、简繁、统一和公正上下功夫。
  总之,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将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本文作者: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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