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问答(三)
王强
第二篇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2.1.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至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等重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具有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 中国人民银行以稳定币值为宗旨,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不以盈利为目的。
-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处于超然地位,具有一定特权,成为特殊的法人。
-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政府,不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所起的作用不是中介人的作用,而是控制信用、调节货币流通的作用。
- 中国人民银行享有政府赋予的若干特权如发行货币、经理国库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一般的政府管理机关也不一样,它作为中央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发行货币,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不仅靠行政手段,还有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等进行管理,这些手段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的特征,按信用原则发挥作用。
2.1.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通过《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上述精神,实际上是制定本法的宗旨。
-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国货币金融政策,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行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其实质是处理发展经济与稳定货币的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策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具体执行所达到的政策效果。货币政策是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是由中央银行通过其在信用市场上的活动,以管理流通中的货币、存款货币及信贷总规模等使其在数量上与国家特定的经济目标相适应。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以稳定货币为首要目标和前提条件,兼顾发展经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宏观调控目标即货币政策目标,宏观调控手段即货币政策工具,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和宏观调控的组织体系等。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正在逐步完善。
- 维护金融稳定。修订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但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只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因此适应实践的发展,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也随之改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1.3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能是性质的具体体现,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就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反映。根据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功能的传统划分方法,其分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管理金融的银行等四大职能。
- 作为发行的银行职能主要体现在正确编制和执行现金计划,控制货币发行额度;负责办理人民币的具体发行业务;制定货币发行制度;调节货币供应量等。
- 作为政府的银行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代理国家财政金库,代表我国政府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并参加这些组织的年会及重要决策。
- 作为银行的银行其职能体现在集中保管全国的存款准备金,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充当全国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算中心。
- 作为管理金融的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业务规章;统一管理存贷款利率,制订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搞好金融、计划、统计、信息和咨询工作。
2.1.4什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一国中央银行为实行其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节,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
- 信贷政策,央行的信贷政策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是一种宏观信贷政策,它不是为了追求盈利,而是为了稳定金融和通货,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就其信贷政策的对象而言,它不是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而是对政府、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控方式而言,具有“逆经济风向而行”的特点,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应是反经济周期的,即在经济周期处在繁荣阶段,信贷政策应该逐步紧缩,反之经济周期萧条时,信贷政策则应该逐步扩张。
- 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以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的方针和各种措施。它是中央银行间接控制信用规模的一项重要的手段。在利率体系中,中央银行利率处于主导地位,起关键作用。制定中央银行利率的依据是货币政策目标,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是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重要参数,这种参数对中央银行制定利率政策的重要与否主要取决于一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着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目标的重点变化时,利率政策也就随之变化。
- 外汇政策,央行的外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外汇行市及汇率,实施外汇管制,控制国际资本流动、平衡国际收支的方针及各种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控制和调节外汇行市,以稳定汇率;二是实施外汇管制,以稳定汇率,控制和调节资本的流出与流入;三是保持合理的外汇储备,以维持国际清偿能力;四是控制外汇市场的交易,以维护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外汇政策与利率政策密切相关,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利率政策的调整,使汇率做有利于本币的变动,中央银行外汇政策的重心在于通过汇率调整和国际收支平衡,达到调节本币流通和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简单的外汇与汇率的控制。
2.1.5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货币政策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采取调控货币供应量和管制信用规模所要达到的目的,通常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在货币政策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它是一国宏观经济总体目标在金融政策的具体化,是贯彻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证。各国中央银行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般说来有四个,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增长。本条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上统一了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认识,使具有法律意义的货币政策目标被表达为“有层次的单一目标”。所谓“有层次”是将稳定货币币值与促进经济增长分为不同的层次,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一层次或表面层次是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二层次或更深一个层次是指促进经济的增长,中央银行的工作机制在运行时,首先要实现第一层次的目标,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在完成第一个目标以后,才能实现第二个层次的目标,即促进经济的增长,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对理论界的“多元目标”理论、“双重目标”理论以及“单一目标”理论等不同观点的提高和发展。法律规定了货币政策目标,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意义,使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受到法律保护。以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目标,对于保证我国经济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 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总体平衡和健康发展
- 有利于筹集建设资金
- 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秩序安定
- 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1.6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经理国库;
-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的预测;
-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1.7《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 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 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 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民银行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
- 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 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等职责改由银监会行使。
2.1.8国务院对哪些影响货币政策的事项有决定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本条是有关影响货币政策事项决定权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之所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做出的决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理由主要是
- 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是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这方面的决定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要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具有全局性,符合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应由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对上述决定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上述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方面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作为领导机关,应对上述决策进行审查和批准。
- 中国人民银行推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经济工作,为了稳定币值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可以通过中央银行调控金融政策,包括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其主要方式之一是审批中央银行有关上述问题的决定,从而实现影响金融政策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操作货币政策工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和影响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动,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除由国务院决定的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等重要金融事项外,其他的对货币政策有重要影响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主决定,从目前金融运行状况看,这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事项有贷款限额和现金流通量等。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2.1.9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理所应当也应接受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主要限于法律监督,即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 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是否行政法规;
- 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业规则、规章、业务规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 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这就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银行的监督具体化,也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监督具体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既是我国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要求,也是保证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管理科学化的要求,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10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随着国家对中央银行影响和干预的加强,中央银行日益沦为“政府的工具”以至于其固有的职能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转换,人们对中央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来,其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新法的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对中国人民银行地位的确定,对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1.11中国人民银行资本金的来源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是怎样形成的,即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制度形式,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有五种形式:
- 国家所有制形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资本都是国家所有。但是这些中央银行的资本并非一开始就属于国家,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纷纷把中央银行国有化。
- 集体所有形式,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持有。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为储备区的会员银行集体所有,会员银行必须按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支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资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
- 公私混合所有形式,是指中央银行资本国家和私人各占一定比例混合所有,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日本、瑞士、比利时等。
- 多国所有形式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属于这种类型。
- 无资本形式,无资本是指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法人,也没有明文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但从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实状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当属无疑。《民法通则》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独立的经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人资格应该得到确认。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法人。根据本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它尽管可以从业务经营中取得收入,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及维持金融业的合法稳定运行为宗旨,它的组织和活动受国家的控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公法人。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2.2.1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是如何构成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由以上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货币政策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所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人物,是中央银行决策层的领导,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高的行政领导人,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他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不是决策机构,它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其设立目的是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中央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指除机关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从事金融管理活动的公务人员。他们除了要履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以外,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2.2.2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的设置与任免程序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需要经过下列程序:
- 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必须体现国务院领导的原则,具体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问题上,国务院拥有考察和提出人选的权力。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对行长的任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人选的任免。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家主席任免,等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设副行长若干人,按《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部委可设副部长二至四人,但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需要设置。副行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任免依《国务院组织法》应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2.3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首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健全、完善、高效的领导体制是任何组织有效运作、实现既定目标的前提,中国人民银行亦不例外,其内部领导体制的确定,关系到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好坏,也决定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成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享有对内管理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有权召集和主持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对中国人民银行拥有领导与支配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是行长的助手,协助行长工作,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办理专项事务。当行长不在时,代替行长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实行行长负责制并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实质主讲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此可见,行长负责制是建立在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的基础之上的,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2.2.4《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其设立目的是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其基本职责是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依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设立,对于实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目标,使中国人民银行转化为真正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组织机构和制度已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货币政策决策和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指导。同时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又规定了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2.2.5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构成状况如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2.2.6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
- 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 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 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 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 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 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情况;
- 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 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包括:
-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2.2.7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四章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 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 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 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 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 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包括:
-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2.2.8中国人民银行是如何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有哪些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把设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原因规定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一方面顾及到分支机构设立的现行体制,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同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金融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功能;另一方面,也考虑了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人民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排除各种非经济的干扰因素,依照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独立地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同时本条规定明确了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总行和其分支机构是高度集中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享有独立的权力。各级分支机构的一切职权必须经总行授权才能行使,不同的分支机构,包括同级分支机构,其具有职权不相同,这完全取决于中央银行总行的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分支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维护正常金融秩序;(2)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科学的基础;(3)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市场,搞好金融机构间的横向资金调剂;(4)做好经理国家金库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工作;(5)做好现金发行和调拨工作;(6)加强会计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管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7)加强外汇管理工作,适应外汇体制改革。
2.2.9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本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的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人民银行能否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关键在于它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本法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这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条规定至少有三方面的作用:(1)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始终向国家整体利益负责,而不是向某些局部、部门或机构利益负责;(2)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时,对任何金融机构保持公正地位;(3)增强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透明度,提高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的自觉性
2.2.10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央银行担任并执行一定的职务。他们的工作地位、条件和环境,决定了他们必然接触一些国家秘密,因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上述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本条专门规定上述人员保守秘密的义务,表明本法对保密问题的重视,可以增强上述人员保守秘密的责任感。
同时本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责任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做出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避免金融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