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服装企业商标专用权于中国的使用与保护

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企业开始拓展海外市场,90年代开始进入中国。截止到2003年底,活跃在中国市场的韩国品牌大约有40多个。

随着2001年北京申奥的成功,中国在世界上将成为纺织品行业最大的流通地之一。届时,韩国服装企业也将借此机会,大力推广其本国品牌,以提高品牌的自身价值。

充分了解商标权利在中国如何正确的使用并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将成为韩国企业品牌进驻中国的首要任务。

  • 商标权利的正确使用
  • 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近年来,韩国众多知名服装品牌被一些商标注册公司或个人在中国抢注,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产品不能以原有商标进入中国市场,除更换商标重新注册之外,只可采取转让商标的方式,以保证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中国商标法律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需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转让公告发布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商标持有人丧失其权利。

商标转让办理程序较为简单,审理期限也相对较短,但商标转让多数为有偿转让,受让人通常都为此付出高额的转让费用,因此办理之中的细节不容忽视:

1、全面调查转让商标状态

  • 应调查转让商标的各种不确定状态:如,是否存在许可他人使用、是否被他人提出争议或存在其他确权案件。
  • 如转让商标为申请中商标,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调查本商标是否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对其注册成功的概率做分析,以确定商标转让的可行性。
  • 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应一并办理转让

如上所述,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通常为转让一件商标付出了较高的经济代价,那么对于转让人申请的其他商标也应做全面的了解,对于与转让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应要求其一并转让,以防止消费者对于已转让和未转让的商标持有者产生混淆,另可防止转让人出于恶意,生产、经营与转让商标近似品牌的商品,与受让人在市场上形成不良竞争。

2、商标转让的生效要件

中国商标法规定,即使商标的转受让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一致,签订了转让协议,但非经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也不能生效。因此,韩国企业如做为商标的受让人,在办理转让申请时除了与转让人签订全面、周全的转让协议之外,更应督促转让人尽快与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以确保商标权早日转移于自己名下。

另,对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局将责令改正或将其撤销。

  • 注册商标的续展 

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同,中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10年,并可无限次进行续展。本规定是对于商标注册人加强自我品牌管理程度的考察。近年来,由于对商标法律缺乏了解,不少企业苦心经营的品牌被商标局依职权注销,不仅给一些不法商人创造了可趁之机,同时也使企业自身遭到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商标续展程序较为简单,注册人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或在后6的宽展期提出续展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商标局即可核发相关证明。

  • 商标的变更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本规定理解起来较为简单,但是,实践中经常由此引发重大问题,需特别关注:

  • 注册人名称变更未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注册人在行使商标权时,无法证明权利归属。
  • 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争议或其他案件时,由于注册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未向商标局登记,至使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通知到注册人,因此而丧失答辩机会,以至商标被撤销。
  • 针对国外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事务通常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与之相关的商标案件全部送达于商标代理组织,因此,商标代理组织的地址变更也需在商标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如送达不成,也可造成权利的丧失。国外企业在选择商标代理公司时,需委托商标局指定的、信誉好并且在中国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代理公司,才能够全面的、完善的管理好其全部商标事务。
  • 商标的使用许可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韩国服装企业与中国的内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仅为大多数韩国品牌进驻中国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准确的运用商标战略,使其拥有的独创品牌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自身创造收益的良好经营方式。

在实践中,韩国企业除应与对方签订完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外,也应考虑以下几点:

  • 许可的商标必需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需是该商标的注册人或使用人。在中国,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许可方很难通过《商标法》实现其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法中对于上述规定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商标被善意使用者使用时,被许可方将无法依据该未经备案的合同禁止其使用。另外,国外企业需特别注意,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如使用许可的合同费用需向境外支付外币时,应当向中国的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才能办理购汇及向境外付汇手续。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未及时办理许可合同备案,将会影响到许可使用费用支付。
  • 对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商标局特别要求其外文书件同时要附送中文译本。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办理变更备案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等。不涉及商标注册内容的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可以不重新备案。在发生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等情形时,应重新办理备案,而不能直接办理变更。
  • 如企业将商标独家许可给一方使用时,在选择被许可方时,应特别对其信誉和实力做充分全面的考察,否则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在该纠纷未取得有效的解决之前,即使作为许可人本身也无法使用该商标,经济利益更是受到较大的损害。
  • 如在合同的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违约,一方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解除合同,许可人可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3个月将其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申请书面》一同递交商标局,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 商标的撤销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利人的一种义务。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被使用,则可通过相关程序将其撤销。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服务商标的使用包含: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服装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时,应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不要仅仅为防止他人的抢注而将注册范围无限制的扩大,否则,不但一方面的加大注册的费用,并且增加了闲置商标的数量。

六、商标标识的标注方式

中国《商标法》第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韩国服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商品自身特点和商标标识的美观协调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标注注册标识。注册商标是否标注注册标识,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另外,如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的,应逐一进行标注。

  • 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解决方式 

中国商标法律对于商标侵犯行为的方式做如下规定: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此项行为中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将商标附于商品上的使用,也包含任何与商品出处相关联的商标使用行为。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中国商标法规定,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只要实施了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就认定为侵权。
  • 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此行为的特点是未经注册人许可。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商场的行为:此种行为减少了他人商标在市场出现的机会与展示商标的权利。

如韩国企业商标权益被上述侵权行为侵害时,可有多种解决方式:

  • 协商解决

可通过向侵权方发警告函、律师函,以达到与对方签订立即停止使用协议、赔偿协议、赔礼道歉协议、或使用许可协议。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查处

如双方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企业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即可做出:责令立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此方式具有程序简便、节省时间的特点。

  • 由人民法院审判侵权案件

被侵权企业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定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做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仿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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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韩国服装企业品牌进驻中国,不仅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知晓,同时也要抓住市场机会,运用商标战略以加强对品牌的管理与保护,使其自创商标能够在同行业中提高其知名度,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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