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亟需国际注册
--兼论修改后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企业已不可避免地融入了世界的经济大潮。中国的企业想要在全球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拥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商战利器--世界知名商标。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象征,也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世界语”。因此,中国企业在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保护等方面,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而应当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一、中国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迫在眉睫

  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却大都一致,即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而且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所以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对商标国际注册都相当重视。如世界驰名商标“可口可乐”、“奔驰”、“麦当劳”、“柯达”、“雀巢”、“欧米茄”等均在150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日本“松下”先后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了1.3万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英国“联合利华公司”在世界各国拥有注册商标达7万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就超过了1000件。

   国内企业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它只是在中国享有专有权,一旦产品出口到国外,它首先要到进口国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当前,有不少向国外发展的中国企业由于认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手续繁、费用高,不愿办理商标注册;或者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还不够,注册为时过早;或者认为自己的商品不愁销路,无须注册。正是因为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这些年来,国内企业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例子触目惊心:“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时近15%遇到了被抢注的尴尬局面。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没有在香港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这些名牌产品的企业应该是非常重视保护自己商标权的,他们的商标在国外的注册尚且如此,可以想象国内其它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和保护程度了。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亟需提高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加快商标的国外注册进度,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产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在海外流失。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途径

   从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对于实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企业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第二、商标逐一国家注册。如果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为《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为了实施《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曾于1996年发布实施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修改了《实施办法》,并于今年4月17日颁布,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与以前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对配合实施《马德里协定》的有关规定更具体明确,对有关申请的规定也更详细,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该《实施办法》还首次允许国内的自然人拥有国际商标(《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这对中小型私营企业无疑是个福音。

   新办法明确了国家基础注册和申请(《实施办法》第四条)。由于旧的办法允许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可以基于商标的初步审定,这与《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删除了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础的初步审定的规定,仅仅把在我国获得商标的国内注册或提出了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请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与国际接轨,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新办法指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续展等事宜可以由商标所有人通过我国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改变了旧办法中有关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相关的转让、删减事宜,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的规定,从而大大方便了商标所有人。

   新办法中还规定,指定我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薄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我国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它证明文件。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它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请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将上述规定和声明在该组织的有关出版物上刊发,公示于众。

   新办法还增加了“不再确认依职权的驳回”(《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异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出具保护证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等条款关于“一并转让”及其司法审查和“删减”及其司法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放弃等内容,修改后的办法也有所涉及。

   该办法不仅方便了国内商标所有人和持有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及其它有关事宜,而且也便利了《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其它成员办理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为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开通了一条新的渠道,即在国内向商标局申请就可以轻松获得马德里体系所有国家的商标,不再需要到国外聘请代理机构进行繁杂的申请手续,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点,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被行家认为是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的最便捷途径。

   提交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取得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国家的商标注册。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50多个,加上《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覆盖71个国家。也就是说,你只需通过一个申请就可以同时指定在71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

   使用英语、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填写申请书(用中文要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不需要将申请书再译成有关指定保护国家的每种语言。

   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每个指定保护的成员国内分别缴纳费用,而且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借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就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在所有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所需费用总共约6000美元。若是在国外单独申请商标,每个国家至少需1000美元,如果要申请完乌德里体系所有国家最少也要71000美元,可以说这对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是一个小数目。

   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在申请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一年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中国早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后来又加入了《议定书》,但许多企业并不懂得利用马德里系统这一既经济又便捷的途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据统计,至2002年,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系统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仅2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2年的国际商标注册报告表明:在2002年,德国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158件、法国3406件、瑞士2500件。这些国家2002年的申请量比中国企业13年的申请总和还要多,这的确值得中国企业的深思。

   我国放开进出口经营权后,以前借外贸公司的品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现在完全可以利用我们日渐完善的法律体系,主动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在多个国家包括市场还未开拓到的国家注册商标,有效地防止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或冒用。即使被侵权,也可以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要求、程序和注意的问题

1、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1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申请附件,如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图样、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2、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申请文件收到后,商标局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审查。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给申请人收费通知单,待商标局收到规费或寄给国际局的汇款证明后,即将商标申请文件译成英文或法文送达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齐手续,并指明手续不齐之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注册。此时的商标注册才叫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国际局如果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齐备手续。申请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人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所有人转发注册证。

3、商标国际注册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的驳回及申诉。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如果在1年内要求指定国保护的商标未被驳回,该商标则被视为自动得到该国保护;如果在1年内,该商标被指定国驳回,申请人可根据驳回国的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国际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在获准注册5年内仍依赖于原注册国。如在5年内该商标在原注册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或在5年内商标所有人自动撤销或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时,国际局即撤销该商标。但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后,国际注册商标即具有独立性无论原注册国的保护发生什么变化也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而获得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年,但《议定书》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我国企业申请国际注册时,可将20年分为两个10年,在申请书上注明并缴纳首期10年的注册费即可。期满如要续展.应在期满前1年内申请,如超过这个期限,企业应在缴纳续展注册和手续附加费后,在期满后的半年宽展期内申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旭锋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商标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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