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00 年 10月 2日 ,甲方天隆公司、乙方嘉地集团公司、丙方嘉地外贸公司和丁方基础设施公司签订《关于嘉地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嘉地集团公司将其在嘉地商投公司注册资本中拥有的 70%的股权中的 59%转让给甲方天隆公司,丙方嘉地外贸公司将其在嘉地商投公司注册资本中拥有的 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天隆公司;股权转让比例和价款:乙方欲转让的 59%的嘉地商投公司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59 424 623.24元人民币,丙方欲转让的 30%的嘉地商投公司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2900万元人民币,转让后各方在嘉地商投公司中所占比例为甲方天隆公司占 89%、乙方嘉地集团公司占 11%;付款方式和时间:转让各方指定乙方嘉地集团公司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收款人,甲方天隆公司将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应支付给转让各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嘉地集团公司,天隆公司将按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金支付协议执行;履约担保:为保证甲方能够认真履行本合同之规定,基础设施公司作为甲方担保人,对甲方应支付给乙、丙双方的转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合同见附件四;违约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向乙丙双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如有任何一期违约,甲方均应自违约之日起向乙丙方支付剩余所有应付款项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期超过 30日,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应付款项并要求丁方无条件履行担保责任;其他事项:本合同签订之时,甲、乙、丙三方应当同时出具各自董事会同意本合同所约定股权受让、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丁方出具其愿意为甲方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述董事会决议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方约定本合同有五个附件,附件一是股权转让金支付协议,附件二系债权债务及有关资产的处置协议,附件三是人员安置协议,附件四是保证合同,附件五是甲、乙、丙、丁四方各自的董事会决议。甲、乙、丙、丁四方均在本合同上签名盖章。
合同签订后,就该股权转让一事各方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天隆公司于 2001年 5月 31日向嘉地集团公司支付 59万元; 2002年 4月 18日,嘉地集团公司认可天隆公司另向其支付 100万元,尚有已到期转让款 274万未支付,故起诉要求支付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