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楼顶设置广告牌,共有人拒绝同意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9日,北京天地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与北京金栋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金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金栋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两栋楼楼顶出租给天地公司经营广告业务,广告牌设立地点为前述两栋楼房楼顶,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2000年5月15日,天地公司为履行该协议,与北京嘉敏装饰公司(简称“嘉敏公司”)签订《广告牌制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5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天地公司与嘉敏公司便开始履行,嘉敏公司着手进行合同约定的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事宜,天地公司向嘉敏公司支付费用55万元。2000年5月18日,天地公司向金栋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60000元整。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金栋公司把上述两栋楼的部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了楼里的住户(这些住户均为金栋公司职工),部分住户不同意在楼顶安装广告牌,并联合采取抵制行为,使天地公司无法继续实施安装广告牌的行为。为此,天地公司将金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金栋公司的合同,并要求金栋公司赔偿其已经付给嘉敏公司的广告牌制作费用等经济损失。

【律师视点】

  在本案中,因金栋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该租赁物产权属于金栋公司与已购房住户所共同拥有这一事实,导致租赁物共有人拒绝追认其出租共有财产,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由于租赁合同无效,金栋公司需赔偿天地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天地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其已向嘉敏公司支付的广告牌制作费用。有个细节问题值得一提,天地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其向嘉敏公司支付费用的证据是嘉敏公司出具的发票,而该发票经过鉴定为假发票,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否还应支持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值得探讨了。本人认为发票系伪造发票,但这顶多只是表明嘉敏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天地公司支付了伪造发票,这一行为的责任人是嘉敏公司,该公司应承担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这一法律责任系公法上的责任,该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到天地公司向嘉敏公司支付合同款这一事实的成立与否,即这并不能证明该发票上的资金数额是伪造的,更不能证明天地公司没有向嘉敏公司付款。因此,不能将嘉敏公司应承担的公法法律责任与天地公司与嘉敏公司之间的私法关系相混淆。嘉敏公司向天地公司出具发票起到的是证明其收到合同款并作为天地公司的财务记帐凭证的作用。其使用假发票是其为了逃避税法上纳税的责任,不能因此证明天地公司未向其支付款项。也就是说,嘉敏公司依据税法应开具合法发票,但如果嘉敏公司未出具发票而开具了普通的收据,则其可在任何纸张上书写收据内容。在本案中证明其使用假发票如同证明其书写资金数额所使用的纸张存在瑕疵一样,只是表明其书写资金数额的载体违法,这种公法上的责任不能抹杀天地公司与嘉敏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付款事实。因此,假发票的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天地公司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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