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录音为证 开发商违约赔钱

  2002年5月7日,刘先生从房地产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交房日期为2003年8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强调房屋北侧有外飘窗,为南北通透,且沙盘模型也标明有外飘窗。2003年2月,刘先生发现所购房屋北侧没有外飘窗。几经交涉无果后,刘先生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在开启外飘窗。

  房地产开发公司称,购房合同平面图中标明的房屋北侧没有外飘窗,房屋设计单位也证明房屋在设计时就没有外飘窗,如开窗将对整栋楼房主体结构产生影响。刘先生称,购房合同平面图中没有标示有外飘窗,是因为销售人员讲明同一型号房屋的图纸是统一的,只有几套房屋特殊,无法单独印制。为证明此问题,方晓辉提交了购房人与诚必达公司销售人员就此问题的谈话录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销售公司是受委托进行售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要求在其所购房屋北侧开窗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刘先生五千元。

   判决后,房地产开发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房地产销售公司表示没有相应模型及资料,销售人员也不能到庭进行说明,根据刘先生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法院认为应认定购房人所述情况属实,但考虑到在双方所签购房合同中,并未对外飘窗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故对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又由于增加外飘窗会对楼房主体结构产生影响,故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购房人5000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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