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律师观点】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惠来信用社与斯来公司之间的旧贷关系明确,账务往来清晰,既有贷款发放的凭据,又有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的行为和凭据。中华大饭店对于惠来信用社与斯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惠来信用社依据该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主张1600万元债权,证据确凿,应该予以支持。斯来公司撤销后,本案借贷双方在两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中对斯来公司原积欠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重新确认,将借款用途约定为“承担斯来公司原在我社的贷款”。齐齐哈尔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对该笔债务的转让亦作出确认。中华大饭店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意见提出了几点意见,但对于“1997年12月,斯来公司将借惠来信用社款转作中华大饭店贷款1600万元”的表达并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该项审计意见表示认可。综合上述事实分析,斯来公司的债务转由中华大饭店承接是惠来信用社与中华大饭店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与1997年12月5日中华大饭店的董事会决议是一致的。该协议并未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惠来信用社已履行了向斯来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中华大饭店作为债务承接人,到期未能归还本案借款,应承担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惠来信用社己变更为商业银行,中华大饭店应向商止银行履行还款责任。因此,中华大饭店应偿还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自1996年12月20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按照月利息9.15%。计;逾期罚息自199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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