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20日,原黑龙江惠来信用社(以下简称惠来信用社)与黑龙江中华大饭店(以下简称中华大饭店)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合同内容相同,数额不同,约定中华大饭店向惠来信用社借款1450万元和150万元,用于承担中国斯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斯来公司)原贷款,期限三年,自1996年12月20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月利息为9.15%;(二)惠来信用社与斯来公司于1994年11月1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94)第144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三个月,自1994年11月14日起至1995年2月14日止,月利息为13.725‰,用途为工程建设临时周转。齐齐哈尔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数额为100万元,并加盖了双方的公章和私章;(三)1994年12月21日,惠来信用社与斯来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其中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双方加盖了公章和私章,但该凭证同时加盖了“作废”章。另一份编号为(94)第147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三个月,自1994年12月21日起至1995年3月21日止,月利息为13.725‰,用途为临时周转。齐齐哈尔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1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上亦加盖了双方的公章和私章;(四)1995年5月23日,惠来信用社与斯来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5)第030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期限为6个月,自1995年5月23日起至1995年11月27日止,月利息为15.075‰,用途为工程建设周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中亚国际医院筹建处提供担保。双方在借款借据上加盖了公章和私章,但该借据上记载的数额为150万元;(五)1995年3月17日,斯来公司向惠来信用社出具了1000万元的借款抵押保证书。在10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上,双方亦加盖了公章和私章,但无该1000万元的正式合同原件章;(六)在本案审理期间,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起诉本金额为1600万元,经质证认定为是1500万元。商业银行提供的五份借款合同,其中加盖“作废”的200万元合同的借款借据如不计算在内,四份合同的本金为1350万元,以上合同均无实际放贷即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2001年12月15日,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华大饭店承担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