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观点】
【作者的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

  【原被告观点】

   关于本案,原被告分别持如下观点:

   原告友谊公司诉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电子局应偿付租金及相应利息。环球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电子局辩称:原告应在无线电一厂无力支付租金的情况下,采取坚决的措施,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原告无权就扩大的租金损失要求赔偿。而且本案中无线电一厂是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应由无线电一厂支付租金,诉讼被告也应是无线电一厂,而与电子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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