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观点】
【作者的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5日中国友谊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和湖北省武汉市电子工业局(以下简称“电子局)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按该租赁合同约定和承租人电子局的要求,出租人友谊公司从国外购进一条成本为312,768,000元的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出租给电子局,约定租金分四次付清,每六个月付一次,未能支付到期租金,应付迟延利息。合同还约定,如电子局不支付租金,友谊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或全部,或径行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由电子局赔偿损失。上述合同由湖北省武汉市环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友谊公司从美国购入设备,安装在湖北省武汉市无线电一厂(以下简称“无线电一厂”)使用。经电子局和无线电一厂检验,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高,加上产品销路不好,致使设备开工不久就停产。承租人电子局自约定偿还第一期租金起,就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数支付租金,前后仅支付4,068,500元(由无线电一厂支付),尚欠租金及利息308,699,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电子局按合同约定偿付租金及相应利息。

国联动态 | 业界动态 | 律师精英 | 服务方式 | 业务范围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国联邮箱
Copyright2003© 所有内容为国联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Email:gl-lawyer@guolian.com.cn
京ICP备05027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