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针对本案的案情,共形成了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业公司在与石油公司鉴定蓝星大厦租赁协议时,实业公司尚未拥有大厦的全部股份,其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无权对大厦进行出租,所签约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实业公司未如期将蓝星大厦交给石油公司使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实业公司与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其他二个股东达成了将蓝星大厦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被告的协议,且石油公司和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实业公司已交付80%的款项,其他二股东也未对大厦租赁提出异议。因此,实业公司拥有对大厦的处分权,不能认定合同无效。蓝星大厦迟延交付给石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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