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车停放被盗,宾馆依法免责
1999年3月15日下午,平江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以下简称征稽所)的一辆日产三菱吉普车(车牌号为湘F51349,该车系1998年9月份购买,车款及办理牌照等费用合计318000元)运载其部分工作人员至被上诉人岳阳市南湖宾馆(以下简称南湖宾馆)参加岳阳市交通工作会议。于当天下午4时左右到达南湖宾馆,当晚7时安排该车外出后,7时40分左右车辆再次返回南湖宾馆,停放在宾馆停车坪,其后,车辆再未外出,所有与会人员也均未再离开宾馆。3月16日早晨8时,征稽所发现该车被盗,随后即将该车被盗的情况报告了南湖宾馆,南湖宾馆即派人与征稽所的司机向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报案。1999年8月11日,岳阳市公安局刑警队出具证明:“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能够认定平江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的湘F51349三菱吉普车在南湖宾馆被盗案件成立。”征稽所曾向南湖宾馆交涉索赔未果,遂诉诸法院。
汤敏煌律师自南湖宾馆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该宾馆的法律顾问,为该宾馆的经营管理提出过不少法律意见,曾多次为该宾馆出庭诉讼均获全胜。该宾馆总经理揭志文先生非常器重汤敏煌律师,不惜重金常年聘请,凡宾馆重大事项均邀请汤敏煌律师参加研究处理,并明确表示宾馆重大决策,汤敏煌律师有一票否决权。使揭志文先生一筹莫展的小车停放宾馆赔偿纠纷案,自然必请汤敏煌律师出庭代理。
自新《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住店旅客小车停放宾馆停车场被盗案,几乎均判决由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有类似案例,也是由宾馆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主流思想对南湖宾馆非常不利,导致南湖宾馆有些领导和同行律师及相关法官也认为该案必败无疑。
然而,汤敏煌律师根本不顾这些社会它案结果,他一接受聘请就明确提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均有不同,具体个案应具体分析,该案不一定败诉。然后,汤敏煌律师就全身心地投入到该案事实的调查了解及与该案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中去了。
经调查了解,南湖宾馆停车场停车收费的程序为:所有车辆包括住宿旅客所带车辆在晚上11时45分前不进行登记。过夜车辆在每月晚11时45分由宾馆值班的保安人员停车坪进行一次登记,凌晨3时再由值班经理重新登记一次,经稽核部核准片将收费车辆的车牌号码交值班保安第二天收停车费10元,南湖宾馆在1999年3月15日晚11月45分至3月16日早7时的值班记录中没有征稽所湘F51349三菱吉普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坪的停车记录,但与征稽所同去开会的屈原农场交通局征稽所的湘F89215红色桑塔纳小车在宾馆停车值班记录中却有记载。
汤敏煌律师经过认真调查,反复推敲论证和查阅相关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后,法庭辩论中发表了精辟的辩论。他认为:1999年3月15日,征稽所客人虽住店南湖宾馆,但并未与南湖宾馆签订任何车辆保管合同,宾馆住宿也不包括保管车辆在内,作为南湖宾馆也未作出对住宿给予免费保管车辆的承诺和声明,根据宾馆停车惯例,停放宾馆车辆必须是晚上11:45以后,才形成停车保管法律关系。因此,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及交易惯例上,南湖宾馆都未与征稽所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对征稽所停放在南湖宾馆的车辆湘F51349,湖南宾馆没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南湖宾馆对1999年3月15日征稽所是否停放车辆在南湖宾馆车坪,南湖宾馆根本不知情,征稽所的湘F51349车辆被盗,南湖宾馆主观上没有过错,南湖宾馆甚至对征稽所是否已停放了车辆在宾馆车坪都不知情,就更没有道理要求南湖宾馆去预见到征稽所的车辆是否会被盗了,所以,即使该车被盗,南湖宾馆也没有过失,征稽所更无权要求其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南湖宾馆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客观上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征稽所起诉要求南湖宾馆承担尚无证据证明是在南湖宾馆车坪被盗的车辆的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南湖宾馆根本不是本案的被告,为此,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征稽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在听取汤敏煌律师的雄辩后,一致认为事实清楚,说理充分,依据充足,彻底改变了以往观点。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征稽所在南湖宾馆处住宿没有委托南湖宾馆为其保管车辆的登记,南湖宾馆的值班记录中也没有征稽所的停放在被告车坪的停车登记,征稽所的车辆是否在南湖宾馆的停车坪被盗的证据不足,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湖南省平江县交通规费征稽所要求岳阳市南湖宾馆赔偿车辆损失318000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280元由征稽所承担。一审法院采纳了汤敏煌律师的全部观点,该案一审彻底胜诉。
参加了该案审理旁听的南湖宾馆领导、员工均异口同声地说:大律师的风范就是不同!难怪我们揭总如此敬重汤大律师。
一审判决后,征稽所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复制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类似案例光盘交给了岳阳中院,并认为汤敏煌律师是凭关系打赢的这场官司,然而在岳阳市中院二审时该院在进行法庭调查听取了汤敏煌律师的再次清楚地辩论,仍然认为,征稽所在南湖宾馆住宿时,次日早8时许向该宾馆报称车辆被盗,但证明该车在该宾馆停车坪被盗的证据不足,且征稽所没有将车辆交由南湖宾馆保管,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并未成立,故征稽所要求南湖宾馆赔偿车辆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80元由上诉人征稽所负担。
事实说明,汤敏煌律师是依据调查取得的扎实事实证据,凭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仗着过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和娴熟的法律知识,赢得了这场官司。
在绝望中获得重生的感觉只有南湖宾馆感受,胜诉的不易,也只有南湖宾馆知晓。汤敏煌律师在委托人南湖宾馆的地位再一次获得稳固,至本文发稿时止,汤敏煌律师已连续担任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