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侵权简介】
【禁止注册理由一】
【禁止注册理由二】
这样的商标是否侵犯姓名权
——从申请注册“周闰发”、“张蔓玉”等商标说开去

  禁止注册理由一

  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申请注册“周闰发”、“张蔓玉”、“娜英”、“株时茂”等商标侵犯了“周润发”、“张曼玉”、“那英”、“朱时茂”等明星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得到了我国《民法通则》的保护。姓名是指代自然人的符号和标识,是公民用以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组合,它有特定的读音和书写形式,便于在人际交往中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识别。而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1)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公民出生后,由父母或亲属确定其姓名并在户籍机关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公民在成年后,有权自行决定其姓名,只要合乎有关规定,不是滥用姓名权,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2)使用权,即每个公民都有权使用其姓名从事各种活动,并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活动。凡是规定使用本名(又称真名,即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入册并公开使用的名字)的,公民应以本名为其姓名;如使用别名,应一并表明其本名。姓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它的使用权是排他的。这种排他性表现在,未经权利人的事先同意,任何人无权非法使用他人姓名。(3)变更权,即公民享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变更本名之外的姓名可以自行决定,不需办理法定的改名手续。可见,公民对自己的姓名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其他任何人只有经过公民的同意,才能使用其姓名。

  由于立法的粗略,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仅及于姓名本身,而对与公民姓名极其近似以致极易混淆的“准姓名”没有任何保护性规定,从而使一些商家利用这一法律漏洞牟取非法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笔者之见,非法注册与公民——特别是名人——姓名极其近似的“准姓名”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笔者下面以“周润发”为例展开论述。从构词和文法的角度看,周润发既不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词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固定搭配,仅仅是这位明星起名为“周润发”,才使“周”、“润”、“发”这三个本无任何关联的汉字组合在一起,并代表“周润发”这个人,从而有了专指性。又由于周润发在演艺事业方面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表现,使其成为红遍世界的明星,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从而也使“周润发”的姓名成为价值极高的无形资产。可以说,如果没有周润发本人的努力和成就,他的姓名“周润发”也就会和一般公民的姓名一样不包含任何潜在的商业价值,所以对“周润发”这个姓名蕴涵的巨大价值只有周润发本人或经其授权的权利人才能合法使用,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否则即侵犯了周润发的姓名权。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故意将“周润发”的“润”改成“闰”,摇身一变成了“周闰发”,而这种轻微的改动又是人们不能轻易察觉的,稍一疏忽,就很容易将彼此张冠李戴。“周润发”和“周闰发”这一足以造成误认的相似使消费者想当然的认为“周闰发”与“周润发”肯定具有某种联系,甚至认为“周闰发”就是“周润发”自己或授权商家注册的,而消费者出于对“周润发”个人的崇拜和信任,毅然决然的购买了标有“周闰发”的商品,殊不知正中了商家的圈套。而周润发也无意中为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进行了无偿的广告宣传。如果商家的商品质量很差,消费者就会很自然的迁怒于“周润发”,从而使“周润发”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大损。可见,商标“周闰发”不仅易于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且易于使“周润发”历尽努力确立起来的口碑毁于一旦,从而使消费者和“周润发”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出于“周润发”等明星特殊的宣传力和影响力,应该扩展对其姓名权的保护范围,禁止在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与明星的姓名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的文字组合注册为商标,由此才能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名人效应和名人资源,也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彰显诚实信用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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