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侵权简介】
【禁止注册理由一】
【禁止注册理由二】
这样的商标是否侵犯姓名权
——从申请注册“周闰发”、“张蔓玉”等商标说开去

  【姓名侵权简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司、企业的商标法律观念和商标意识也与日俱进。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作用、价值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有些公司甚至能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去开拓市场,参与竞争,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有一些公司在使用商标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当利用商标的广告功能和宣传作用去牟取一己私利,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的2003年第20期《商标公告》中,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在第五类中注册了“周闰发”、“张蔓玉”、“株时茂”、“娜英”、“林青瑕”、“妮平”等17个商标。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商标都似曾相识,因为它们与当今红遍中国乃至世界的影视明星的名字犹如“双胞胎”,相像得几乎到了难以察觉甚至辨别不出的地步。其中,“周闰发”的“闰”字比其真名“周润发”少了一个偏旁“三点水”,“张蔓玉”的“蔓”字比其真名“张曼玉”多了一个“草字头”,“娜英”的“娜”字比其真名“那英”少了一个“女字旁”,“株时茂”的“株”字比其真名“朱时茂”多了一个“木字旁”。中国汉字向来以多、杂、难著称,而很多汉字又由于音同形似而变化莫测,增加了辨识的难度,往往使很多人辨别不出或注意不到偏旁部首的增减等细小的差别,由此很容易的认为此“周闰发”即彼“周润发”,此“张蔓玉”即彼“张曼玉”,此“娜英”即彼“那英”。精明的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就充分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特点,并就此大做文章,从而申请注册“周闰发”、“张蔓玉”、“娜英”、“株时茂”等一系列商标。对于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能否予以核准,从而使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人们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不应就“周闰发”、“张蔓玉”、“娜英”、“株时茂”等商标赋予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商标专用权。

  众所周知,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区别于他人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常见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商标具有一种很重要的功能——即广告宣传功能。由于商标的简明性和显著性,它最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从而使商标成为醒目的广告。商标的这种潜在价值越来越引起商家的重视,并充分利用在自己的商标设计中。而名人的姓名是一种价值不菲的无形资产,不仅号召力大,具有极高的认知率和接受率,而且消费者很容易把商品和其对应的名人联系起来,出于对名人的信赖和崇拜,乐于购买和名人有关的商品,因而很多商家热衷于以各种方式将名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分析,无论何人的姓名,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但如果以他人姓名注册商标,必须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否则即被视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周闰发”、“张蔓玉”、“娜英”、“株时茂”等并非这些明星的姓名本身,但由于它们与“周润发”、“张曼玉”、“那英”、“朱时茂”等明星姓名的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为了避免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明星本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禁止注册“周闰发”、“张蔓玉”、“娜英”、“株时茂”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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