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VS著作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客体要求 |
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可视性标志 |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 就一个企业的品牌标识设计而言,当然属于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可视性标志,只要经过查询在预注册范围内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既可依法获准注册;而就著作权而言,字母、图形的简单组合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除非通过一定方式加以特定化,比如书法家的题字等,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在使用上造成一定的限制和不便。 |
权利取得 |
注册取得 |
自动取得 |
| 基于行政机关的授权而获得商标专用权,行政机关的关注程度更高,管理也更为严格。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均可通过商标查询获知,所有需要注册的商标都将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著作权自动取得如有纠纷需大量举证,通过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对该权利加以固化,在纠纷中可起到权利证明的证据作用。 |
权力期限 |
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可续展) |
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 50年(不得续展) |
| 商标权的续展次数不受限制,可以说只要企业愿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商标权可以无限期享有;但著作权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
使用 |
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结合使用 |
作品自身单独使用,且受到法定合理使用的限制 |
| 商标权具有两个特定性,即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特定的商标,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紧密相连,其作用是识别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著作权人当然也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运用于商品之上,但法律保护的范围仍然是该作品本身而不会扩展到使用的商品之上。同时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便是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对该作品合理使用,并不支付费用。 |
主要侵权行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将该注册商标突出使用于企业名称中 |
未经作者许可,发表、出版、复制、表演、使用其作品,或者修改、歪曲、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 在商业竞争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利益,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是对商业秩序的一种有效控制;而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看,其更侧重于对作者人身权利和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 |
保护措施 |
虽然两者均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寻求保护,但就中国的现状而言,无论是从行政管理还是司法诉讼的角度考虑,商标权的保护措施都更为完备,更具操作性,权利实现相对比较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