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判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等工作,使我方的观点得到了充足证据的佐证,赢得了二审诉讼的主动权。最终,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观点,并认为:
(1)B公司在承租A公司的房屋后,x区质检站在监督抽查中,发出九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书,说明A公司交付使用的租赁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2)B公司由于租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租金,符合不安抗辩的情形。B公司在租赁期间,既未达到预期的租赁目的,又未取得收益,该后果是由于双方签约及履约均不慎所致,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3)鉴于租赁房屋长期闲置,A公司亦有损失,故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不予返还。B公司对租赁房屋投入的装修款1100万元,根据鉴定价值将其占用期间予以折旧后,由A公司返还。
据此,经过本所律师细致周到、高度尽责的工作,争取到了对B公司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并通过强制执行为B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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