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B公司的委托后,认真分析研究了本案案情、争议焦点和一审判决的内容,并提出如下观点上诉到二审法院:
(1)A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十几天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A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并未向房屋管理局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据此,其《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因而是无效的。
(2)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且没有通过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依法不得交付使用,更不能出租。B公司在收到x区质检站对租赁房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九份意见书后,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是进行自我保护的合法行为。
(3)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A公司没有取得《房屋租赁证》,不具备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因而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一审法院以“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作出“综合双方投资情况、未经营的实际以及经济损失、违约情节等因素,在相互承担责任后,差额部分不再承担”的判决,是没有正确区分本案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结果,应该予以纠正。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本所律师请求二审法院判令: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A公司向B公司返还已付租金1000万元;
(3)A公司向B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款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4)A公司向B公司赔偿违约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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