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情况】
【本所律师观点】
【二审法院判决】
【案后感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11日,A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北京市x区xx街x号楼房出租给B公司(注:A公司实际上于1993年10月23日才获得该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楼房一直未通过质检部门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核验),租赁建筑面积为7860平方米,租赁期限15年,每年租金1000万元。A公司负责完成该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接通市政电力、上下水外管线、领取房产证三项工作,并于完成这三项工作的次日向B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签约时出租房屋的土建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及市政管网均为未做、未完工程,B公司同意按现状在发展多功能娱乐业的条件下承租该房屋,并在完成移交手续后六个月内进行装修,装修期满次日即为起租日。

  1994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移交协议书,对租赁房屋进行移交。B公司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收到x区质量监督站认定该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九份意见书。B公司认为承租房屋主体工程具有质量问题,在支付首期1000万元租金后,未再继续支付租金。A公司以B公司长期未支付租金违约为由,将B公司告上法庭,形成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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